药品个人进口说明  

2021-07-29更新

根据2019年8月26日,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“新《药品管理法》”,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)和《药品进口管理办法》(“《进口管理法》”)为切入点,目前国内对于境外药品进口的方式及注意要点如下。


药品进口方式可分为,医疗机构、个人进口和商业进口三种情况。本文专注于个人进口这种情况进行说明

个人进口又可以分为携带进口和邮寄进口这两种方式

1.个人携带自用药品入境

2015年修订的《药品管理法》(“原《药品管理法》”)中对于个人因自用携带进口药品入境在第三十九条做出了明确规定,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,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在新《药品管理法》并未对该条进行修订。因此,目前就该种情况原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旧适用。


海关部门相关规定和公告中确认可携带数量和类别,以及目前相关部门的审查口径和基础原则。目前对于个人因自用而携带药品入境的情况,首先药品必须具有“自用性”,其次还需兼具“少量性”和“合理性”,且海关部门对于前述三性具有高度自由裁量权,将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。


2. 个人通过邮件入境

当个人通过邮件快递方式将药品进口入境,如在一定限值以下,即港澳台每次限值800元以下、其他国家和地区每次限值1000元以下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办理通关,而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,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,虽超出规定限值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;当该个人拟通过行李方式携带境外药品进境时,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(含5000元)的,或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(含2000元)的,海关予以免税放行,如果药品价值超出限值,经海关部门审核确属自用,仍然按照个人物品进行监管无需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证,但对超出限值的部分需征收进口税。


实际海关回复请点击   快件渠道进口个人吃的药品 (customs.gov.cn)

海关药品.png